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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酬金分配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7-17 点击数: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顺利完成学院各项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岗位津贴及考核奖发放办法的意见》(烟大校发〔2013〕42号)、《烟台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3〕76号)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系二次分配办法,结合人文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关于调整岗位津贴及考核奖发放办法的意见》(烟大校发〔2013〕42号)的有关规定,学院拟定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标准为150工作量/学年。本科教学任务是完成教师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是教师获得岗位津贴的基本条件。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奖为基础每课时考核奖*实际工作量。基础每课时考核奖,每学年根据学校划拨考核奖总数,结合学院教师当年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

第二条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照《烟台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烟大校发〔2013〕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关于调整岗位津贴及考核奖发放办法的意见》(烟大校发〔2013〕42号)的有关规定,每学年教学效果综合评价在学院排名前10%的教师,当年度奖励10%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学年教学效果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度扣减10%的课堂教学工作量。本部分考核奖的核算与兑现将按照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教师须完成授课任务的阅卷工作,若教师因故不能完成阅卷工作扣减当学期10%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教师岗位外及双肩挑人员考核奖按照当学年学校实际下拨的考核奖数额发放。

第六条研究生课时费、全校性选修课课时费发放标准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教学、科研考核奖励,学校已有规定的考核奖励项目,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学院同意,在文经学院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所担任课程课酬奖,按照文经学院实际划拨金额的75%发放;在校内其它学院担任教学工作,课酬标准高于学校划拨标准的,按该院实际划拨金额的65%发放。每学年完成学院350以上本科教学课时工作量,按100%发放。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兼课者,不发放院内考核奖。

第八条为保证行政工作质量,做好服务,副处级以上院领导担任本科教学工作,上课时数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课时,平均每周超出8课时以上部分,按基本课时费发放。

第九条学院鼓励为教师学生服务,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社会兼职补贴的课时每学年标准为:

1.本科教学秘书100课时,科研与研究生秘书100课时,系主任120课时,教研室主任60课时,各社会兼职人员,原则上本科生每周上课不超过10课时;

2.院工会主席30课时,工会委员会委员100元;

3.院学术、学位委员30课时(重叠不重复发放),教学督导20课时。

第十条

1、教职工须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全院全体会议,原则上按每次100元发放课时考核奖;

2、教师须完成自己任课任务的监考工作,任课任务外的监考每次考核奖20元。

本条所规定的考核奖励每年1月、7月各统计一次,每学期汇总发放。

第十一条学院划拨创收考核奖励经费部分,用于奖励超240工作量/学年的教师岗位和教师外岗位及双肩挑人员。教师岗位人员课时量计算方法同本办法第二条;院拨考核奖为:院拨每课时费金额*超课时工作量(实际工作量-240);教师外岗位及双肩挑人员的课时量,不分职务职称为教师岗位超课时工作量的平均数。院拨每课时费金额根据学院当年收入可划拨课时奖金额总数及课时总量核算。

第十二条学院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学院的创收项目服务,并按照不高于纯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课时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对学院公共事务如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招生、社会培训组织与联络等方面有特殊贡献者,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对课时考核等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根据学校新的政策精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对本办法做适当的调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人文学院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分配方法》(2006)及“修订”(2008)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烟台大学人文学院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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