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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23 点击数:

烟台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和学分制管理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手续。
学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通过学院办理申请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学院业务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作旷课论。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事先请准,事后补假无效。
第九条  学生请假三日以内由导师批准,四日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或院长指定专人审批,时间超过一周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请假由领队教师审批,凡请假一日以上均需填请假单,并报所在学院业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十一条  基本修业年限:学校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校依此制定本科、专科专业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提前毕业:本科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体质测试合格,符合毕业要求,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一年。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拟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核并公示,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提前毕业,其毕业证书的学制按所学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处理,修业时间按实际在校时间标注,在电子注册数据备注字段中注明“提前毕业”。
第十三条  延期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其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学校按基本修业年限注册毕业资格,基本修业年限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学生修满应修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予以办理毕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因创业、参军、疾病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五条  选课: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即学习和考核资格。选课按《烟台大学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重修: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且不符合补考条件的,为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课程考核合格但为取得更好成绩,也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必须进行选课,其考核与正常修读的课程同时进行,不单独安排考核。
第十七条  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生拟免修课程,可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予免修。免修的学生与正常修读的学生一同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以期末考核成绩(不计平时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成绩合格者,可以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公益劳动、选修课(包括任选或限选)、就业与创业等课程,不得免修;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免听:对于学习成绩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也可以申请免听。学生拟免听课程时,可在课程选课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准予免听。免听的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提交自修计划、读书笔记或报告,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按照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六章  考核、学分、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合格者不得学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一)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二)累计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体育课达四分之一);
(三)未按时完成四分之一以上作业者;
(四)实验课和实习等实践环节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者;
(五)未按时完成四分之一以上实验报告者;
(六)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采用开卷、闭卷考试,可以笔试、口试,也可以笔、口试结合,或闭、开卷结合。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核结果的认定结合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对学习过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分: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6学时。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补考: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免费补考一次。补考考试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初1-3周内安排。补考成绩高于或等于60分者,按60分计;低于60分者,如实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补考,必须进行重修;
(1)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2)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践课程;
(3)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重修课程、公共体育课程;
(4)考试作弊违纪者。
(二)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四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在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当天凭急病病历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成绩不及格,视为补考不及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成绩记为零分。旷考考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必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学分 (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跨校修读的学生必须由所修读学校教务处提供成绩登记表。全国、全省统考课程必须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否则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某一时段内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
(一)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八条  成绩换算: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九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同一门课程在学生档案中的成绩只记载一次。多次重修的课程,只记载最好成绩,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该课程必须重修。对于考试作弊者,学校根据《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选专业、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选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在本大类内可以自主选择专业。学生大类内选择专业一般在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结束学期中间组织进行,相关学院根据学校安排,依据学生学习情况和资源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届时学生可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学习能力、学习兴趣、职业发展规划等提出选择专业志愿,由所在学院确定选专业名单,名单确定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允许本科学生在入学一年后转专业一次,依据《烟台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全时休学疗养者;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三)学生因创业而申请休学者;
(四)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期满后如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个学年,超过两年的应办理退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复学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按退学处理。
(三)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领回学生,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转学与学分互认 
第四十三条  凡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原校同意转出,经本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两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转入学生必须有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二)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
(三)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故要求转至外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凡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交纳当年学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一律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四十七条  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学生也可以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在线课程,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四十八条  对于学习能力较强的学生,可依照《烟台大学本科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管理办法》申请修读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分及毕业。
第四十九条  修读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为三年。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体质测试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体质测试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专业学习,同时辅修第二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分别按《烟台大学学生奖励实施办法》和《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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