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奋发进取,以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其目的是总结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果,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从而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不宜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尽早分流,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最迟应在第四学期六月底完成。
第三条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成立以党总支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指导教师参加的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方案并组织中期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要按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的考核小组负责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要重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做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主要从研究生基本政治理论的掌握、思想认识现状、品德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着重考核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学习情况,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情况及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等方面。研究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主要由研究生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各培养单位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共同参与落实。
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人数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3。
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后仍没有悔改表现者,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学习成绩(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检查每个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个人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情况。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还要检查是否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博士生学位课程75分为合格,硕士生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
对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的考核重点在于综合知识的掌握程度。
学习成绩的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优秀。
1.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并没有重修记录;
2.公共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该年级前1/3;
3.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名列所在专业的前1/3(凡本专业研究生人数不足3人的,如专业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超过85分可有1名)。
合格: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其学习成绩评定为合格。
1.按培养方案要求基本修满规定学分(未完成学分不超过5学分);
2.跨学科考取的研究生,已补齐培养方案规定的补修课程。
不合格:未完成学分超过5学分或累计有两门课程重修不及格。
第九条 科研实践能力:
着重考核研究生是否具备按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能力。
科研实践能力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选题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在校期间已有1篇以上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多种科学研究方法,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校期间已在国家级正式刊物发表过(或已得到正式接受采用证明)1篇以上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研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已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并已开展实习实践,能胜任实践要求,已获得1项实践或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或实践能力突出。
合格: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能力较强,开题报告通过,经考核认为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已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开题报告通过。
不合格:学术学位研究生欠缺基础理论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文献阅读量不够。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两次不通过,文献阅读量不够,未按要求制定实习计划。
第十条平时表现:
着重考核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的综合素质表现。结合学生在担任科研助手、学科服务、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和实践、勤工助学等领域的劳动表现,以及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等具体情况予以考核。
平时表现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该项的考核标准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的特点制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教学活动;
(五)由于政治思想品德问题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宜继续培养。
第三章 中期考核的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中期考核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各培养单位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和学位点中期考核小组。
(二)召开导师、研究生中期考核会议,传达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三)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填写《烟台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全面总结入学以来的思想、学习、科研、平时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四)导师对研究生的业务学习、科研能力、学习态度等作出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五)各培养单位党总支对研究生做出政治思想鉴定。
(六)考核小组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审核个人书面总结;
2.听取导师对研究生的情况介绍;
3.审核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
4.组织进行科研能力的考核;
5.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进行评定;
6.综合评议:评出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等级,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意见。
(七)各培养单位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要对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着重对优秀和不合格的研究生逐个进行讨论,认真审核,慎重作出结论。再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查、签字,最后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中期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考核、学习成绩考核、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考核、平时表现四个方面均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三个方面考核成绩为优秀。
(二)合格: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三)不合格:上述四个方面的考核成绩有一个方面不合格者。
第五章 中期考核结果与分流
第十四条对于考核成绩为优秀与合格的研究生,可以按照培养计划进入学位(毕业)论文撰写阶段,继续攻读学位。
第十五条学位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评分等次为优秀的,按降一级处理。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参加优秀的评选。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结果可作为研究生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研究生做以下处理:
(一)经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认为,尚有培养前途者,可随下届研究生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学业,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学业,延长期间的有关费用自理。
(二)经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应劝其退学,并按《烟台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烟大校发〔2015〕18号)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不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做不合格论,并按《烟台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烟大校发〔2015〕18号)的有关条款做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中期考核全部材料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记载,经考核小组或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分计算方法
学生所修的课程为1,2....;
设课程1的成绩为X1,学分为N1;
设课程2的成绩为X2,学分为N2;
设课程i的成绩为Xi,学分为Ni;
该学生课程加权重平均分成绩为:
X=(X1N1+X2N2+……+XiNi)/(N1+N2+……Ni)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烟大校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